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?
一、离婚申请
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,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。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:
1、结婚证
2、有效身份证件
3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
注意,离婚申请时并不需要提交离婚协议。
二、受理
婚姻登记员对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初审无误的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(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单))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
三、离婚冷静期
冷静期是民法典对于协议离婚最核心的修改。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自收到《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受理回执单》(遗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书面说明情况)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。
注意,撤回申请须在三十日内,且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撤销。
四、审查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此时,双方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1、有效身份证;
2、结婚证;
3、离婚协议书;
4、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。
对于非自愿离婚或者离婚协议未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不予办理离婚。
注意,未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共同申请离婚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且此时需要提交离婚协议书。
五、登记发离婚证
对于符合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,予以登记离婚,发给离婚证。